註:今(2023.5.15)發現:似乎現在乘式定義改了!

  早上先是查了英文網頁,發現 2 × 3 是 3 + 3  的意思;

  剛才又查了中文網頁,發現竟然中西定義不同!

  如此一來,爭議 a × b 是否能寫成 b × a 變成笑話了。不過,爭議仍在 . . . 也因此我才上網查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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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不是談教育,對目前課程綱要也不清楚,但相信仍有不少人為兩個數相乘順序能不能對調有所爭議,也就是說:

甲 × 乙  能否寫成  乙 × 甲

至少近日筆者個人仍見到相關的意見。這裡不談爭議雙方,只談個人的意見:看情形而論。

小學的算術,現在好像是叫數學,是怎樣定義乘法的?一開始是正整數的乘法吧?後面才把計算式推廣到分數、小數。3 × 2  的意思是 3 的 2 倍,和 2 × 3 是不同的意思,到後面分數、小數的乘法,也很注意區分被乘數和乘數,或者可以說:此時乘法運算仍不脫「倍數」的觀念。因此,如果一個問題的想法應該是計算式 3 × 2,那麼寫 2 × 3 = 6 是不是正確回答呢?個人的看法是:如果只要求答案,那麼寫 3 × 2 = 6 或 2 × 3 = 6 都沒錯,甚至只寫個 6 就可以;但是如果教育或說教學不是只看答案,就需要問問以 2 × 3 當計算式的答題者究竟是怎麼想的了。

到中學的「代數」,或稱「大代數」,情形又有些不同,其「習慣性」寫法可說是顛倒了被乘數和乘數的關係。習慣上,a × 2 = 2a,而 "2a" 也被解讀成「a 的 2 倍」而不會說是 2 的 a 倍;在一般寫算式時,a × b 和 b × a 也不區分。這是什麼緣故呢?在小學,為什麼以前叫「算術」,個人以為,那是初學計算,是學習計算方法,所以兩個數相乘是什麼意思必須弄清楚。所以

甲數 × 乙數 = (乙數)個(甲數)的總和

特別是整數相乘時,那意思是很明白的;若分數相乘,

a × n/m = (a × n) ÷ m  或 (a ÷ m) × n

筆者不記得當初怎麼學的,更不知現今又是怎麼教的,不過還記得未讀過書不識字的先母如何口唸計算的,例如某物價格一斤(台斤)價 120,問一斤五兩值幾何?口唸算:

一斤120;又一兩7塊5,五兩37塊5。合計157塊5。

寫成算式就是

120 × (1又5/16)  = 120 + (120 ÷ 16 × 5) = 157.5

小學就是啟蒙,「數學」在小學也是啟蒙,至少在筆者那個年代著重計算的啟蒙,所以稱算術。還記得當時許多問題的計算還帶單位的,加法是相同單位相加,乘法是「帶名數」乘以「無名數」,帶名數(有數量單位的數)是被乘數;無名數是倍數,是乘數。當然後來談到面積體積的計算,乘數就不是無名數了,這時的乘法其實也可說是脫離了倍數的概念,或者說是

長 × 寬 × 高   或   寬 × 長 × 高   或   高 × 寬 × 長   . . .

都無所謂,也都解釋得通。

從小學算術至後來的數學,我基本上都不背公式,都是去理解。小學的「應用題」,什麼雞兔同籠、植樹問題、船速問題等,就是靠著理解解題而不強記公式。理解就是從基本觀念開始,所以被乘數乘數不會搞亂,混合四則運算不會搞亂。曾有一故事,擅自更改後如下:

問:每輛車 4 個輪子,5 輛車共幾個輪子?

答:5 × 4 = 20

評: 這是個天才。

我愚蠢不靈完全不能體會,天才就是一切出脫常人思考?正常思考不該是 4 × 5 = 20?故事中有一解釋:

車子四輪分前後左右,左前輪 5 個,右前輪 5 個,. . .

哦?這是真天才,腦子特靈活,天才之想,或是強辯?若要強辯,我也可說該解錯了!

車子並未說哪種車子, 4 個輪子亦未說是分前後左右.如小孩子學騎用
的腳踏車兩輪外加兩輔助輪, 摩托車外掛載客廂也可能有 4 輪. 5 輛
車不必相同, 只是恰好各有 4 個輪子, 那總共是 4 的 5 倍還是 5
的 4 倍?

或謂:中學不是 ab = ba 說 a 的 b 倍或 b 的 a 倍皆可嗎?似乎也對?然而用「(被乘數)的(乘數)倍」來解釋乘法是錯了,是不應該嗎?

到大學,雖然數的運算已抽象化,也常 ab 和 ba 視為相同,但這時是「數,已抽象化」,「數的乘法,符合交換律」。而這些性質,或被當作定義條件(直接定義數,實數,乘法滿足交換律);或是需要證明(從定義自然數系開始,逐步擷增至實數系)。當我們確認這些「事實」後,才能自然而然地把 ab 和 ba 等同,而且這時通常我們只是把它看成一個乘積,而不是有特殊意義的計算式。所以前面對於 a × b 寫成 b × a 的個人意見,認為是只要答案,或是要計算(思考)過程的分別。

從數的擴展來說,首先是自然數,假設我們定義:

m × 1 = m
m × (n+1) = m × n + m

那麼要怎麼證明 m × n = n × m?首先證明 × 對 + 的分配律:

對所有自然數 p, q, n,都有 (p + q) × n = p × n + q × n

[證]

n = 1 時
(p + q) × 1 = p + q = p × 1 + q × 1
設 n = k 時成立, 則 n = k+1 時,
(p + q) × (k + 1)
    = (p + q)×k + (p + q)×1
    = (p × k + q × k) + (p + q)
    = (p × k + p) + (q × k + q)
    = p × n + q × n

現在可證明乘法交換律:

1 × n = n = n × 1
當 n = 1 時對;
設 n = k 時對, 則
1 × (k+1) = 1 × k + 1 = k + 1 也對

設 m = k 時 m × n = n × m
則 m = k+1 時,
m × n = (k+1) × n = k × n + 1 × n
    = n × k + n = n × (k + 1) = n × m

而後應用交換律可得分配律的另一半:

  m × (p + q) = (p + q) × m = p × m + q × m = m × p + m × q

在上面的證明中,我們用到了自然數加法的結合律和交換律,我們假設那些都是已證明了的。另外,自然數系有兩種定義,一種是包括了 0 這個數,一種是從 1 開始。如果 0 在自然數系中,則自然數加法的定義是從 n + 0 = n 開始;否則 0 也要被定義為 n + 0 = n。於是,我們可以證明

m × 0 = 0 = 0 × m

在此之前要先將 0 引入自然數系的乘法,要求它符合左右分配律,所以

n × m + 0 = n × m = (n + 0) × m = n × m + 0 × m

m × n + 0 = m × n = m × (n + 0) = m × n + m × 0

或者,如果直接規定 m × 0 = 0 × m = 0,則涉及 0 時乘法對加法的分配律也得證,也就是說 「0 在乘法運算是 "湮滅元"」和 「0 參與運算符合分配律」是互為充要條件,二者之一可當做 0 參與自然數乘法運算的定義。

有了涉及 0 的加法、乘法運算之後,數系可擴充到整數系:引入負整數,並定義其運算,並證明加法符合交換律、結合律、0 是其單位元素;乘法同樣符合交換律、結合律、1 是其單位元素、0 是其 "湮滅元",並且乘對加符合分配律。所有這些運算性質,當數系擴展至有理數(比例數)系時要再證明一次;數系擴展至實數系、複數系時都要重新證明,不證明如何能保證它們成立?例如在正數中指數律

(a^r)^s = a^(rs)

其中 r, s 為有理數,若 a 從正實數擴展到任意實數就行不通了。

當數系擴展至全整數系時,加法運算多了一個名詞:加法反元素;擴展至有理數時,乘法也多了乘法反元素。

若 r = q/p ≠ 0 是有理數,則存在乘法反元素 s 使 rs = sr = 1.

證明很簡單,因 q/p ≠ 0 也就是整數 q ≠ 0,取 s = p/q 即得。而在實數,若 r ≠ 0 是一個實數,取非零有理數序列 r_n → r, 則 1/r_n 也是非零有理數,列收斂至 s,則 rs = sr = 1。於是我們可以證明:

     在實數系不存在零因子 (zero factor),也就是說 ab = 0 則 a = 0 或 b = 0.

     [證] 若 ab = 0 且 a ≠ 0,則 b = (1/a)ab = (1/a)0 = 0。

在複數系這也成立:設 a, b 為複數,若 ab = 0 則 a = 0 或 b = 0。在整數系及自然數系,不存在零因子當然也是對的。

事情不是總那麼美好,例如考慮矩陣運算,即使限制在同階方陣,AB通常並不等於BA;A,B非零也不保證AB或BA非零。不只矩陣,所有整數除以一特定正整數 p 其餘數 0, 1, ..., p-1 構成整數的一個「同餘班」,我們可在上面定義加法乘法,幾乎如同在整數系運算一般,然而,如果 p 不是質數,這如同整數一般的運算卻存在零因子,例如 p = 6, 則 2 × 3 = 0 = 3 × 4。

所以,a × b = b × a 似乎理所當然,卻又不一定真的理所當然,而其運算的意義,倍數的觀念,又揭示了兩者的不同。就教育或教學來說,你認為算式的正確是不是重要?或者你認為 a × b 不一定隨俗地認定它是「 a 的 b 倍」, 它也可以是「 b 的 a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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