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個人角度來說,主觀上九成以上的人會支持發現金好吧?從實質經濟效益來說,幾乎是沒什麼差別,但現金使用較方便。從整體來說,最重要的是經濟效果,其次是行政作業。

顯然,從行政作業來看,發現金是比較簡單的;而發消費券(n 倍券)多了不少程序,多了產生行政疏失的可能,也多了循私舞弊的機會。

就總體經濟而言,民進黨政府早先為其發放 n 倍券辯護,是以 n 倍券能創造更多消費,發放現金民眾會存起來不消費為藉口;並且宣稱其 n 倍券比馬英九政府發消費券更有效。這完全是宣傳口號——從經濟學角度來看,發消費券(n 倍券)或發現金,都是政府移轉支出(國民移轉收入), 簡單說就是提升國民消費力。發消費券或 n 倍券,除了名稱不同,宣傳不同,有什麼能造成效益差別的?

有人以美日發現金經調查將該筆錢直接用於消費的比例不高質疑發現金比不上發消費券,這完全是被表象所矇騙。發現金則國民拿到的錢和一般所得有何不同?真正要考慮的是有這筆錢和沒有這筆錢相比民眾消費差異多少,而不是領到這筆錢後有多少人拿去消費。例如拿到政府發的錢拿去還個人債務的,如果沒有政府發的這筆錢,他豈不需要緊縮消費以支付其債務?再如發 n 倍券,限於時效性拿到的人必須花出去,難道他不會因此減少現金的支出?總而言之,政府發一筆現金或等額的消費券給國民,除了因宣傳暫時改變民眾對該筆多出來的購買力用於消費的比例以外,發現金或任何名稱的消費券其實沒什麼不同。

上面談的其實只是發現金或消費券對總體經濟的直接或說第一輪效果:不管發放的是現金或消費券,其實都是增加購買力,其中一部分是直接增加消費,一部分是償還債務,一部分是儲蓄。宣傳是唯一可能影響儲蓄之比例的因素,而不是現金或消費券名義。當然若發放的是消費券,以曾經的三倍券為例,除了增加每人 2000 元的購買力外,還要多花一成多的費用於印刷等費用。然而民眾第一輪消費或還債之後,這些支出轉為其他人的收入,這已不能區分是現金消費或消費券消費了,就是一般收入(或者,如果有差別的話,是消費券不如現金,因為商人拿到消費券在沒兌換現金之前不能用來抵付現金支出,或者沒有一般收入的踏實感,而影響了後續的效果)。例如消費者買一件衣服的消費支出,等於商人、工廠等的利潤,工人工資,原材料生產者收入等等不同國民的所得,而這些所得的增加促進下一輪支出的增加,而這些消費增加又等於是另一些人的所得,又促成他們再一輪消費的增加,以此類推,政府不管無差別發給國民現金或消費券,或是有條件地發錢給特定人例如印製消費券的支出,除了這第一輪效果之外,透過整個經濟體系的運作,最後其實可能是數倍於原先政府支出的金額。

總體經濟的分析沒考慮個別差異,然而實際上窮人和富人的消費行為是不同的。以簡單的直線型所得消費函數說明:如果 C = c(Y-T)+C0, 那麼所得 Y 值很低的一群人 c  值可能很高;而 Y 值很高的人 c 值很低。其實就是:消費並不是可支配所得 Y-T 的直線函數,只是我們習慣用直線型近似整體經濟行為。用直線近似,前述政府發現金或消費券對國民所得的影響可能數倍於發放的金額,這所謂乘數效果的大小決定於 c,理想上是 1/(1-c),實際還有因各種稅及其他因素使得乘數沒那麼高,也有因消費是進口品或到國外消費而降低對國民所得增長的作用(再次強調:雖然消費券限於國內消費,其效果和現金沒真正區別)。那麼是否把更多錢發給低收入者而不發給富人更好?看來似乎如此,但也可能有人要反駁:發錢給窮人他拿去還債,實質上沒有增加消費;這麼少的錢對真正的富人根本看不上,隨手就花了。模型終究是模型,何況個體模型未與總體模型真正結合起來,也不好下定論。要不要設排富條款,公平問題更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不論如何,發消費券沒有比發現金高明,「n 倍券」的效果也不會比「消費券」好。如果民進黨政府先前宣稱的發 n 倍券優於發現金,現在要如何自圓其說要發現金?如果說是為了時效,難道當初要「振興」因疫情受挫的經濟就不需爭取時效?日美政府難道就不懂考慮發現金民眾會不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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